【国际卫生条例】与我国国境卫生检疫立法 - 李建国.pdf

吉林大学硕 士学位论文 《国际卫生条例》与我国国境卫生检疫立法 作者姓名:李建国 专 随味经济法 及职称:教授 吉林大学 一九九八年五月
引言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国际间 的人员和货物交流日益频繁,这既促进了各国的经济发展,也 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严重的卫生问题。一些严重威胁 人类生存的烈性传染病,可以通过人员交往、交通工具和货物 携带造成世界范围的暴发和流行。近几十年来,新发传染病增 多和旧的传染病重现,引起了人类疾病谱的变化,使旅行人员 的健康保健问题日益突出,给国际卫生检疫提出了一系列的研 究课题.第二十二届世界卫生大会于一九六九年七月二十五日通过 的《国际卫生条例》,虽经一九七三年第二十六届和一九八一 年第三十四届世界卫生大会修改,但对于上述人类卫生问题,或者未涉及,或者未能够给各国提供
项。1946年,在纽约签订了世界卫生组织宪章。(二)《国际卫生条例》形成 国际公共卫生条例于1951年第四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在充分考虑了与会各国代表的不同意见和研究了荐在的问题的 基础上,条例确立了自身的立法宗旨:“国际卫生条例的目的 是以最大限度防止疾病在国际间的传播,同时又尽可能小地干 挠世界交通运输”。1969年第十二届世界卫生大会对国际 公共卫生条例进行了修改和充实,并改称为《国际卫生条例》.随后,1973年和1981年又先后两次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对 某些条款进行了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