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伪造】夏芳图.pdf

6目录 二、票据伪造的认定要件及举证责任承担(一)票据伪造效力及责任的确定原则.一、票据伪造的性质及界定(一)票据伪造的含义(二)票据伪造的性质:(三)票据伪造的界定(一)票据伪造的认定要件(二)票据签章的有关问题(三)票据伪造的举证责任承担 三、票据伪造的效力及责任(二)真实签章的效力(三)伪造人的法律费任(四)被伪造人的任 四、票据伪造的损失分担(一)出票伪造与付款人错误付款(二)背书伪造的风险责猫承担 前言 洁束语 主要参考文献.
一、票据伪造的性质及界定 票据伪造,属于票据瑕疵的一种,同其他票据瑕症的表现形 式一样,实质上是票据行为上存在着瑕疵。从票据的外观形式上 看,并不存在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欠缺,但票据的实质内容却因 票据伪造行为的存在而使票据权利人和债务人的票据权利和票据 义务受到影响,进而影响了所有票据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票据伪造,在英语中称作FalseSignature,直译为“虚假 论及“票据伪造”一词,在我国、我国台湾及大陆法系国家 的票据法中均未对此作出任何解释和定义即直接加以引用,英国 票据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篇中则以“未经授权的签名或伪造 的签名”[2]作为有关规定的中心词,就其实质而言指的即是
到了财产损失,可以主张因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无效,要求 侵权人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但由于票据以流通为其主要功能,伪造票据很可能因转让而辗转经过多个票据当事人,相应地,也 有多个基础民事关系存在,如主张该行为所导致的民事关系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则必然牵一发动全身,使 多个法律关系、包括完全合法并无瑕疵存在的法律关系归于无效:这并不符合公平的观念。因此,依据票据行为独立性的原则,票 据法确定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伪造签名的影响,依各自的文 义记载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