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若干法律问题解析 - 周晓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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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二战以后的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并非独领风骚,与之并驾齐驱 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1993年全球区域内部的贸易额已占世 界贸易总额的50 .在全球七大地理区域中,西欧国家区内贸易 占区内国家对外贸易的69 ,北美为33 ,业洲为49 ,拉美为 19 ,非洲、中东分别为8 和9 ,中东欧和前苏联为19。11] 目前,全世界的区域经济集团已经达到109个。12据有关专家预测,这域贸易体制与多边贸易体制将长期并存,区内贸易的发展速度仍 高于其对外贸易的发展速度,区内贸易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比重会 进一步提高。
人们自然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总协定的创建者们为什么会在第24 条中允许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这类区域性优惠贸易安排作为最惠 国待遇原则适用的例外而存在?回顾总协定订立的历史,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找到答案。其一 在于《哈瓦那宪章》起草者们的现实主义态度。在总协定际酿、讨 论之前,一些国家就已经建立了关税同盟。如果总协定的起草者们 不考虑这一历史事实,不允许这些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继续存在,许多国家不会加入宪章,建立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愿望将无法实现,其二,《哈瓦那宪章》的起草者们认为,关税同盟消除了成员国之 间的贸易壁垒,朝着普遍的贸易自由化方向又迈进了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