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代理】伊祥祺.pdf

目 次 前言 第一部分:票据代理的一般理论 一、票据代理的概念 二、票据代理的分类 三、票据代理的授权 四、票据代理、代表与代行 第二部分:票据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 二、票据代理的实居要件 三、票据代理与票摄造 第三部分:票据代理纳璐症 一、票据代理瑕疵的一般 二、票据代理瑕疵的儿种特别情况 附录一:注释 附录二:参考书目 附录三:中文摘要 附录四:英文摘要 后记
则关于代理,甚至整个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都存在着诸多 问题。如代理制度不够完善,表见代理制度的缺失等。即 使不存在此种情况而依民法中的代理理论来处理票据代理 问题,“但依票据法之法理其系负有促使票据流通,让人 人乐于接受票据及维护交易安全之任务,对此任务之达成 实有赖于保持商事法之活泼、迅速确实等特性始得竟功,即适用民法时是否能彻底落实此等特性,则颇令人怀 疑。”因此,诚有从理论上对票据行为制度进行深入探 讨,以完备我国相关立法之需要。
为何人的记载。在票据法的规定中,往往要求票据代理必 须于票据上明确票据代理的本人是何人的记载。如果仅仅 使用票据之外的书面或口头形式表示票据代理关系的存 在,或者没有把票据代理事项记载在票据上以前等情况,都不能被视为存在有效的票据代理关系。必须说明的是,表示代理本人的记载仅以能够识别其特定的人作为条件.同时,要求票据权利人,都必须是真有其人,否则其代理 关系为无权代理,同样在票据代理的再代理关系中,应当 记载代理关系本人的名称,而不能把代理人记载为票据代 理关系的本人。②票据代理必须于票据上有表示代理意思的记载:在 票据上记载代理意思表示的要求是票据法律关系中的习惯 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