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朴永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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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在我国刑法研究中,是一个比较薄弱、但又十分重要的基本课题,而且,又是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和认定的难题.本论文在学习和借鉴中外刑法学者,对不作 为犯罪方面优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并就对不作 为犯罪的行为性和违法性、不作为犯罪的构成、不作为犯罪种类等方面作了探索,在分析该领域 各学说不同观点基础上,提出自己倾向性观点意 见。对如何完善我国刑法在不作为犯罪方面的立 法,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论文提出:在我国现 行刑法中,在纯正不作为犯罪方面,至少应增设“知情不举罪”和“拒不作证罪”两个罪名.引言 根据刑法的基本精神,犯罪是人的一种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 违反刑法的行为,又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行为的具体特征,表现 形式是多种多样,千差万别的。然而,就行为的 基本方式归结起来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 作为与不作为,就其自然概念来说,是指 身体的行动与静止。作为是指表现为身体行动的 积极行为形态.不作为,是指表现为身体静止的 消极行为形态。因此,前者也称积极行为,后者 也称消极行为。但是刑法上的行为概念,是指违 反刑法规范应受处罚的行为。因此,作为与不作 为不能离开规范的违反而单纯以身体的动和静来 区别。近代开始,不作为犯罪作为一种刑法理论 问题被提出来,并受到人们的注意。例如费尔巴 哈最早把特定的义务同不作为联系起来,阐述不 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费尔巴哈指出:“不作为 犯,通常是以规定行为义务的特别法律根据(法 律和契约)为前提的。无论什么人,欠缺这一根 据都不能成为不作为的犯罪人”。但是,由于19 世纪初期的刑法,是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中 心的,当时所谓犯罪,主要是指侵害法益或侵害 权益而言.因而重视作为犯罪,所有刑法上的问 题,都与作为犯罪发生关联而被展开的,原则上 并没有不作为可构成犯罪的观念,仅把不作为犯 罪视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由于契约等之义务的 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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