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研究】刘昌盛.pdf

目录 内容提要.前言:第一部分 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一、滥用职权罪的几种观点评价 二、激用职权罪的概念的界定 三、界定滥用职权罪概念的意义 第二部分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一 激用职权罪主体的法律规定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析及界定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种 四、其他公职人员地位的辨析 第三部分 滥用职权罪的客体 关于滥用职权罪客体的学说 一、二、滥用职权罪客体的类型与内容 三、界定滥用职权罪客体应注意的问题,第四部分 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的争议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
激用职权罪是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 题。随着新刑法的颁布实施,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 适用不断深入,学说纷呈。这种状况既表明我国当前对激用职权 罪问题的重视和关注,也表明对此尚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本文就 滥用职权罪的概念、法律构成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造用等问题 进行了深入探讨.激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务规定,不行使 或不正确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遗受重大损 失的行为.激用职权罪的主体要求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侵犯 的客体简单的直接客体,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
第一部分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一、滋用职权罪的几种观点评价 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激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激用职权罪成为我国刑法的一个独立罪名,但由于刑 法典对该罪的规定采用了简单罪状的方式,因此法学界对激用职 权罪的定义表述众说纷纭,仁者各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类:(一)以法条的核心内容作为定义的表述方式,认为滥用职 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激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 民利益遵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