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主体研究】陶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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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贪污罪主体概述,(一)建国以来我国贪污罪主体的发展历程(二)贪污罪主体分类(三)贪污罪主体要件之特征 关于贪污罪主体的认定问题,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三)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三、贪污罪主体中几个需要研究的问题.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贪污认(二)国有企业的承包者成为贪污罪(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资污罪主体的 认定问题(四)集体经济组织中哪些人可成为贪污罪主体的问题 附录一:论文注释 附录二:主要参考文献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贪污罪主体研究 新《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 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共公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 污论。与前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上述法律规定较为明确地指出了我国贪污罪主体的范围。根据我国刑 法理论,犯罪主体就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 然人和单位。贪污罪主体,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自然人。大类: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1、国家工作人员 按《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在国家机关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四种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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