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徐加林.pdf

3 4 5目录 醉洒的概念及其类型.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 责任的理论根据 醉酒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 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我国刑事立法维护和强 社会主义道德的需要.追究醉酒人犯罪行为的刑事 责任是我国刑罚目的的需要,病理性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费 病理性醉酒人在醉酒状态中 实施的危害行为不符合主客观 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追究病理性醉酒人实施的危 害行为的刑事责任达不到我国 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范畴,在此种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 为不应负刑事责任
论 所谓醉酒人是指处于醉酒状态中的人,行为人在醉 酒状态下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并构成犯罪的,这 尤是所谓的醉酒人犯罪。醉酒人犯罪在现代许多国家都 较突出的现象。由于醉酒的情况比较复杂,它往往要 行为人的精神状况乃至主客观诸方面都会产生影响,而使立法上和实践中确定与追究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 任问题具有了相当的复杂性。追究醉酒人犯罪后的刑事 责王问题,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绝大多数国家的刑 事法都保留着”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条款。《苏 法典》规定,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的,不仅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而且会将其作为处刑时 的一个加重情节。
生理性醉酒,文称为普通醉酒或单纯性醉酒,是因 -次大量饮酒而引起的一次性精神兴奋状态,基本特征 为:言语增多并有夸大色彩,情绪激动,行为轻低,具 有高度不稳定性和微动性。对平常不满的事情或人失去 自我理性控制,爱对人大声争吵、辱骂,并易出现殴斗 及攻击性行为,并且漫骂或攻击的行为具有指向性,由 此可见,其辩认能力并未受到影响。同时还有步态不稳,口齿不清等表现,对精细操作之产生一定影响,这就是 所谓的酪配状态。躯体症状有心率增快、皮肤血管扩张、面部充血赤红、血压降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