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救济】姜万国.pdf

8 8论文目录 第部分票据救济的起因票据丧失的样态,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 、票据救济制度存在的合用 三、票据救济的概念和特征(三)票据救济的概念(四)票据救济的特征(五)票据救济和票据权利诉讼的别 第部分票据救济的途径 、票据救济的途径租分类,非诉讼救济.票据救济途径的分类 、我国票据救济的途径公示催告 、各种救济途径适用的选择二种救济途径的单独适用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组合适用(三)挂失止付和普通程序组合适用 第三部分票据救济的对抗,、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与票据救济对抗
前言 票据是市场经济产物,也是市场经济的工具。在市场经济运行过 程中,票据代替货币进行支付、具有货币所不能有的安全、迅捷和方 便:而且它还有信用的功能、签发票据以代金钱支付,能够得到不必 马上付现金的好处。“对于有价证券来说,实际占有证券并依证券主 张权利,是证券上权利行使的最通常的基本要求。票据作为有价证券 一种,当然也具有这种性质。”因而在票据权利人丧失对票据的实 际占有的情况下,就不能再依通常的权利行使方法来行使票据权利.对票据丧失的救济已成为票据法中的重要课题。
则票据债务人有权拒绝。票据权利人为付款提示行为,从付款人处 取得票面金额时、必须将票据交还付款人转移票据占有。否则票据 债务人有权拒绝付款。《票据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持票人获得付 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票据的缴回有两 方面的作用:消灭票据关系。持票人将票据交还付款人、便 不再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付款人等之间的票 据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付款人凭籍收回的票据,与出票人清 结债务。汇票和支票的付款人按照票据文义付款,是因其与出票人 有资金关系,在付款后收回票据.才能凭票清结资金关系中的债权 债务。若不收回票据、则无凭据而不能清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