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犯罪几个问题的思考】冯秀.pdf

【贪污受贿犯罪几个问题的思考】冯秀.pdf

本文以贪污、受贿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点,以数额与罪刑关系为重点,对贪污、受贿犯罪若干问 题进行了思考.笔者认为:贪污受贿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它直 接动摇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应属于危及 政权稳定的犯罪。由此,笔者综合贪污、受贿犯罪的 概念、刑罚条款的规定和罪刑法定原则,认为“个人 贪污不满5干元,情节较轻的”不是不构成犯罪,而 是定罪免罚的情形,并进一步论证了“贪污、受贿犯 罪不以数额较大为其构成要件”这一认识,同时还指 出,不以数额较大为罪的构成要件,并不等于说在定 罪中可以完全不参考数额,实际上也以一定的数额为 犯罪构感的条件。四、贪污、受贿犯罪主体的思考(一洲法典创制以来,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演变主体研究中儿类特殊人员的认定(三)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 五、贪污、受贿罪共犯的认定(一)贪污罪共犯认定标准(二)受贿罪共犯的认定 六、贪污、受贿罪刑罚及其适用的思考(一同法实践中适用刑罚存在的问题(二)新刑法提高刑罚下限,不利于惩治这类犯罪 三轻别必罚原则的确立和推广.贪污、受贿犯罪几个问题的思考 一、贪污、受贿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思考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属性.在社会主义中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指对国 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危害了国 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在考察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时,必须要用历史的观点,全面的观点,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把各种主客观情况综合考虑,不仅要看到有形的、物质的危害、还要看到对社会政 治、经济和对人们的社会心理带来的无形的危害,既 要看到现实危害,也要注意到潜在的将来必然会发生 的危害:(一)贪污、受贿犯罪应属于危及政权稳定的犯罪 对贪污、受犯罪本质的认识,即对其社会危害 程度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返回 下载地址!有问题:cuwen@foxmail.com(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