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之适用】李会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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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简要案情 案例评析(一)司人格独立与有限责任制的价值 二重性(二)对公司人格独与有限责任制缺陷 之弥补—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之要件 三、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不服,向中级法院申诉,再审又维持原判。银行又向某省检申请抗 诉,该院受案后,指令市检向市中法提出抗诉,中法开庭再审后仍 维持原判,银行仍不服 经审理查明:贸易公司及某化工公司,自取得法人执照以来,经营不善,资产不充裕。某化工公司未进行年检。刘某经常把公司 的营利,作为自己的营利。化工公司仅有刘、李两位股东,贸易公 司仅有刘、赵两位股东,且与化工公司使用同一场地 双方论点:法院及销售处认为,销售处与化工公司的口头购销合同虽为第 三人刘某受托所为,但并非是原告与贸易公司的购销关系,化工公 司与贸易公司并不是同一实体。无论哪一方受损,对他都是秋毫无犯。相反,他却因一系列的违法 行为,而达到中饱私囊的目的,公司的入不敷出,并没有影响他越 来越富。银行只能望之兴叹,由国家资产来承担他违法行为的冒险 成本.某检察院、银行的理由,从结论上看,是符合法律公平、正义 价值的。也是支持其不断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因。但其根据多处与法 不符。首先,它混淆法人资格消灭的原因和结果。其没有进行年检,不开展业务满一定期限,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这是应 被撤销的理由。但法人消灭与自然人的死亡不同,法人的消灭是人 们有目的的行为,应遵循一定的程序,经过一定的过程,并非当法 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立即丧失主体资格,它是公权作用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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