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法律问题研究】孙天全.pdf

2 5 7 9录 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毕业论文 目 第一部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论析.发起人是否为股东之不同观点 第二部分公司设立与设立中公司 对我国先期合同效力的探订 第四部分公司设立瑕疵法律对策研究 英美法系公司瑕疵设立的人格承认 大陆法系对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对策一 四.对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法律对策之建议 1 发起人的含义 发起人的资格 发起人的信托义务 公司设立有关理论探讨,设立中公司理论问题探讨 第三部分先期合同的效力 先期合同的基本原则 大陆法系先期合同的效大 公司设立瑕疵概述 前言 一 二 三.四.
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毕业论文 前言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集资经营、共担风险的经济组 织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日本 学者奥岛孝康指出,承担现代经济社会重任的乃是股份 有限公司。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现代乃是股份有 我国从1991年7月开始,企业股份制进入规范发 展的新阶段,在此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新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功设立是其正常运营的前 提。而其设立程序繁琐,历时较长,易生流弊。因此,许多国家对公司设立制度设专章予以规定。
吉林大学法学院项士生毕业论文 畅无阻,对发起人的定义从形式上着眼以资明确是较为 可取的作法。尤其在我国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法律关系 的明确化更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公司法》第79条 明确规定:“发起人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该规定既是 顺应各国立法潮流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二)英美法系国家发起人的含义 在十九世纪的英国,一群专业的公司发起人成长 起来。因为他们对投资大众经常采取不认真、不谨慎的 集资方法,因而法院对他们加设了一些义务。随着法院 的这类判决,关于招股章程的内容和股份、债券发行的 详细规则被制定下来,现在已包含在1985年的公司法 案中。第一次世界大战使专业发起人的时代结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