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权制度之超越】张姝.pdf

目录 前言 一、引言(一-)保险代位权之滥筋(二)保险法所面临的三难选择(三)实事求是的优选方案一废止保险代位权 二、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一)保险代位权的概念分析(二)保险代位权的法律品性 三、保险代位权的传统理论(一)损害填补原则及其检讨(二)民事惩罚原则及其检讨(三)债权代位原则及其检讨 四、面临历史挑战的保险代位权(一-)保险代位权适用的局限性 12(二)保险代位权适用的排除 16 五、废止保险代位权的必然性 1S(一)废止保险代位权的经济分析 IS(二)废止保险代位权的价值分析 23 六、废止保险代位权的关系协调
引言(一)保险代位权之滥觞 保险代位权是目前各国保险立法普遍确认的一项制度,其 解决的问题是,当保险契约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于保险事故负 有责任时,法律赋予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 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代位权之法源出自民法,本系沿袭旧日罗 马法之衡平原理而来u十八世纪,英国的法院将代位原则扩 大至一切之损害填补契约,因保险契约之损害填补性质,代位 权就普遍地应用到保险契约中。i2当时,保险业尚不发达,现 代意义的过失责任观念尚未形成,保险代位权在保障保险业的 起步发展和追究有责任之第三人的责任方面,无疑是一种卓越 而明智的制度。
责任.其二,肯定被保险人重复行使两种请求权,废止保险人 的代位权,存置第三人的责任.其三,禁止被保险人重复行使(三)实事求是的优选方案一一废止保险代位权 以上三种方式各有短长,现行各国保险立法例均采用第一 种模式,即普遍确立了保险代位权制度。然而,现行法的原则 未必尽善尽美,法是因时因事而定,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 变迁和发展,必须突破传统的解决思路的束缚,从回答上述三 个实际问题入手,比较并选择更为合理的模式.对于前述三个问题,我们认为,第一,基于社会一般伦理 观念及保险的损害填补原则,在被保险人的损害已得到充分补 偿后,不可以重复行使两种请求权,获得双重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