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行政规章形态成因及对策】邵新怀.pdf

3990392 目录 一、行政权的特征及制定行政规章行为性质上的原因 第一章瑕疵行政规章的判断与分析 一、越权行政规章 二、弃权行政规章 三、违法行政规章 四、侵权行政规章 五、不当行政规章 第二章瑕疵行政规章成因剖析 二、行政机关自身地位及行政管理体制原因.三、传统法律思想原因 四、行政法理论与行政立法制度原因 五、体制交替原因 第三章瑕疵行政规章的预防与矫正 一、完善行政规章制定制度 二、完善行政体制 三、强化行政规章监督 四、树立行政法治观念 五、正确处理改革与立法的关系 提要.
前言 行政规章,在我国指法律授权的一定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的宪法、组织法等明 确规定,只有国务院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 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才能 成为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国务院的若干直属机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3款推定,也 在我国,行政规章属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法的渊源之一。目前,行政规章是数量最多的一类规 范性文件,据统计,1979-1997年间,我国共制定法律311 件、行政法规740件、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条例)4800件、行政规章
因为它具有法的形式,本属违法、越权或侵权的行政规章,很容易以秀充良、鱼目混珠。又因它制定与实施均为行政 机关,在具体实施中它存在事实上变更、废止、取代、凌 驾于法规、法律、宪法之上的危险。饼究行政规章的瑕疵 形态,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具 第一章瑕症行政规章的判断与分析 本文所谓瑕症行政规章,包括所有越权、弃权、违法、主要指超越授权,以及设有授权据的行政现章:我国,行政规章就其性质而言属于授权立法。因为我国先 法已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 法权,而除外的其他条款,包括所有有关国务院和地方 政府职权的条款中则再未见“立法权”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