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理论与实务研究】郭晓光.pdf

前 、概述串通投标罪设置的社会因素(二)设置串通投标罪的立法意义(三)设置串通投标罪的现实基础(四)串通投标罪概述 二、串通投标罪的构成特征(一)串通投标罪的客体特征(二)串通投标罪的主体特征(三)串通投标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四)串通投标罪主观方面的特征 三、串通投标罪的认定与处罚(一)串通投标罪的认定(二)串通投标罪的处罚 注释 参考书目 摘要
同时也存在着不正当的竞争。招、投标这种情况也不例外。串通 投标行为就是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对社会经济的 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因而在1997年新《刑法》修订中设置了“串 通投标罪”,目的是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打击串 通投标这一犯罪行为,为招标投标活动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形 成现真正意义上的“诚实、公平、公正、合法”的竞争机制,最 终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能够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售物资、违反工商管理规定扰乱市场、假冒、伪造、掺杂及用其 他欺诈手段牟取非法利润等行为予以取缔.在此阶段,一切的一切都打上了计划的烙印,不可能有串通 行为的发生,也就无从谈串通投标犯罪.2、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DXP同志的倡议下,我们党 坚持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开始从理论和实践的结 合上探索如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新经济体制.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计划和市场都是 覆盖全社会的论断,指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应该是计 划和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提出要大力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 体系,增强市场机制在社会主义经济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