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若干问题思考】李庆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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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 本文就与民事法律行为有关的五方面问题进行了理论和实 践上的思考。指出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存有的缺陷,认 为: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态样不完善,对年老精神耗 弱或心神丧失之人应宣告禁治产.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不同,前者以判断层次上的“识别能力”为主观程度要件,而 后者以“意思能力”为主观程度要件.意思表示暇疵理论研究有待 深人,其中民事欺诈行为与单方虚假表示行为构成要件、法律后 果不同。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自由为条件更适合市场经济 发展之要求.物权行为性质不是传统理论所认为的是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进一步规范化与科学化有积极意义。前言“法律行为是法学的基本范畴和重要论题”[1]民事法律行为赋是民 法学理论之基石,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它统辖着 合同法、继承法和婚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之规则,民事法律行为使得民 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相互联系和转化。因 此,各国民法学都非常注董民事法律行为及其相关理论之研究.从形式意义上讲,法律行为制度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民法学说将 其理论化的过程仅始于上一世纪,从《德国民法典》创其系统化制度至今 尚不足百年.从实质意义上说,有关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文构成传统民法 中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17]张文显老师也指出:“法律行为作为合法行为和逻法行为的统语本来 是没有多少异议的,但自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法律行为是公民 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以来,争论就 发生了”。[8]“从法理学方面来说,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 义的、能够使法律关系产生、存续、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9]“.法律行为按其与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否一致,可分为合法行为与 不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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