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宗教社会关系的政策调整和法律调整】杨九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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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敬与宗教社会关系 宗教存在并体用于社会形成宗教社会关系:随票的 无序状态下的宗教社会关系需加以调整,有些涉及家致 利益的必须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宗教社会关系的政策调整 党的宗教政策对宗教社会关系的调整,既是可能的 也是必要的。宗教政策经历了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政策 调整具有局限性.三、宗教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宗教社会关系应当接受法律的调整。法律调整是可 能的和必要的。法律调整是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是 政策调整的保障和补充.四、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法制相适应的几点思考 制定宗教法势在必行。应当建立以宗教法为框契以 单项宗教法规为具体规定的宗教法律体系。宗教与宗激社会关系 -一)宗教与宗教社会关系的概念 宗教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与特定的时代相联系,是 具有丰富内涵的社会现象。同人类社会其它事物样,宗教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逐渐发展起来。简单 讲,宗教即是相信在现实世界之外存在着超自然、超人 间的神秘境界和力量,主宰着自然和社会,因而对之敬 畏和崇拜。在宗教的发展过程中,陆续出现了由信教者 组成的宗教组织、专职教务人员和教阶体制,各种宗教 还形成了自己的教义、教条、神学理论、清规戒律和祭 仪制度等,而且日趁复杂多样。物质外壳”,成为了具体的社会现象,宗教行为即是信 教者遵过身体动作和语言形式把内心的观念和体验衣现 出未,并用-定的仪式和礼仪,把这种行为就范化、程 式化,附加神圣意义。因此,宗教行为是有组织进行的,具有群体性。共同的信教者结成组织或团体,而形成宗 教组织,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组织制度和教规,规范组织 内部成员的活动,区别于组织之外的社会成员,使宗教 成为实实在在的社会力量。宗教组织是宗教社会性的最 直观的表现形式。宗教的上述要素并无严格区分界限,只是为了在理论上分析宗教的构成而作的人为划分。实 际上正是由于各种要素不可分割、有机结合才使宗教具 有完整的形态而形成客观的社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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