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国际科技合作研究的法律适用机制】冯昌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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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组织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点活寿:本交以 高校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活动为研究对象,首先对高校国际设 合作研究活动进行了必要的定性分析研究,然后对其法律适用 机制进行了初步探讨.合作研究是高校所普遍采用的、能更好发挥优势、满足!身发展需要的一种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形式。组织和开展国际 科技合作研究活动的依据是科技合作研究协议。笔者结合法律 条文和法学研究成果对合作研究协议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分析 认为非赢利性的国际科技合作协议实际上是合作各方当事人在 合意基础上产生、变更、终止国际科技合作研究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种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导言 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 组成部分,也是发展我国科学技术的重要内容之‘.在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重要时期,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 2日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科学技术基本法一一《中华人民共 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这是全党和全国人民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的基本准则。《科技进步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积极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鼓 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科技工作者与国外科 技界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合不同围家的先进技本和传统技术,通过新的知识生合立理 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新的突破。第二,道过合作,国以 展技术进出口的许可证贸易,引进他国先进技术,名消化、成 收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第三,通过合作,司以其亨他国的自然 资源,取得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必要的环境,条件、对象和 信息:第四,可以集中不同国家和民族的科学技术人才,发挥 整个人类的聪明才智。第五,通过合作,可以利用他国资金和 设备,解决日益增多的研究经费和物质条件障碍。 1 科技合作往往是经贸合作的先导,正因为如此,国际科技 合作已成为促进科学繁荣、技术进步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 重要途径,成为发展国家友好关系,促进经济贸易,强化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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