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与客体范围】霍银泉.pdf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与客体范围问题,是精视损害赔偿创度 中最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决定着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范围 及受害人的权利保护范围问题.本文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不应该只是自然人,而 且还应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然人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内 应包括精神病人、儿童等特殊主体.近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 成为赔偿权利人.义务主体范围不仅包括公民、法人,而且还应包括“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应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全 部人身权,在一定条件下公民的财产权也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 的客体,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也存在精神损害赔偿。
二、限制性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和负面作用 三、完成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和建议 结束语 论文注释 论文摘要.THEABSTRACT 后记
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与客体范围 第一部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理论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特点 研究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首先要从精神损害的最基础问题人 手,即首先要弄清精神损害的概念,以及精神损害的特点。(一)精神损害的概念分析 在国内外立法、学说及判例上,对“精神损害”这一概念往 往有不同的称谓,在英美法系国家,多称之为“精神上的痛苦和 苦恼”。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不同国家往往有不同的叫法,法国 害”称呼之.在德国,民法典上的措辞是“非财产上之损害”日 等等.我国民法通则公布施行以前,著名学者梁慧星先生早在1981 年就论述过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