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诉香港胜达机械化工有限公司成套设备供应合同争议案件释评:兼论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和仲裁协议的效力】刘志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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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以对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平市中兴房 地产开发公司诉香港胜达机械化工有限公司成套设 备供应合同一案进行案例分析的形式,论证了我国 区际司法协助和仲裁协议的效力等问题。以案情为 主线,结合理论分析,试图对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 概念、内容、法律依据、步骤及仲裁协议的内容、有效仲裁协议应具备的条件、内容不明确仲裁协议 的处理、如何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等进行了阐述.这对于处理好大陆与港、澳、台间的区际司法协助,对于保持港、澳、台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及我国的统 一和尊严都是十分有效的。仲裁是国际经贸领域中 当事人选择解决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四平市中兴房地开发公司诉香港胜达机械化工 有限公司成套设备供应合同争议案件释评 兼论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和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本案的事实和判决理由(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8日对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 成套设备供应合同案作出一审判决,胜达公司对此判决不服,上诉于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于1998年5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本案 的事实是:1995年3月25日中兴公司和四平市条子河乡工业总公司与 合同。合同规定由中兴公司、条子河乡工业公司和胜达公司三方在中 生产开发方便面系列食品,三方投资总额为2150万元人民币,折合 250万美元,其中条子河乡工业公司投资645人民币(折合108方美元),其中有580方元以吉达公司名义汇品,其余皆以中兴公司自已名义汇出,尚欠80万美元。购买设备的余款都 是由胜达公司垫付的。1996年1月至2月胜达公司将设备分两批运抵大 连,1996年11月胜达公司直接给吉达公司开具两张购买设备发货票,共计188万美元。1996年9月9日吉林省进出口商品核验局对这套设备 进行检验和鉴定,结论为合格产品,但市场价值为102万美元,比 中兴公司实际付出的货款少60美元。中兴公司根据此鉴定结论,要求胜达公司返还订购设备余款60美元及利息损失42元人民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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