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效力及实务研究】白金城.pdf

目 帐 前言 第一部分 抵押权法律关系.一、抵押权之设定人 二、抵押标的物 三、抵押权设定之方式 四、抵押权之效力第二部分抵押权与用益物权并存的处理 一、抵押权与七地使用权 二、抵押权与承包经营权 17 三、抵押权与租赁权 第三部分抵押权与同一担保物上其他担保物权及优先权的竞合处理一、抵押权与质权二、抵押权与所有权保留 三、抵押权与留置权四、抵押权与其他优先权竞合第四部分抵押权的侵害及救济一、抵押权侵害的理论基础.二、抵押人侵害抵押权的救济三、第三人侵害抵押权的救济.
第一部分抵押权法律关系 一、抵押权之设定人 抵押权的设定有两大类:一为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简称为法定.二为基于当事人订立的抵押合同,简称为约定。与此相适应,抵押权有 法定抵押权和约定抵押权两种。在我国现行法上,法定抵押权极少,大 部分为约定抵押权。而约定抵押权,是基于抵押合同而成立的,我国担 保法明确规定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人是指以 自己所有的、或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的人.山于我国法律不承认抵押权的独立性,抵押权不能脱离被担保债权而存 在,故主债权合同的存在是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的前提。主债权合同的债 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时,该债务人即为抵押人。
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与个人除外。”二、抵押标的物 定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1.农村村民的房屋是否可以抵押?因此,村民所有的房屋仍可以设定抵押权.2.不动产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可否为抵押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