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范围的研究】刘明飞.pdf

前言 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最常见的民事纠纷,在人民法院的民 事审判中,它仅次于离婚纠纷,居于第二位。在侵权损害赔偿 中,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诉讼又极为突出,特别是在损害赔偿的 范围上,更是纠纷的焦点。然而,对于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问题,在立法方面法律规定的尚欠完备、具体.在理论研究领 域仍存在分歧.而司法实践中,各地在掌握上也很不一致。可 见,关于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范围问题,是一项很值得深入 研究和急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所以我选定了这个题目。期望通 过研究,能对解决上述问题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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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方面的问题 在立法方面,法律规定的尚欠完备、具体,在内容和数额 上也极不统一,相差悬殊,比较混乱.如《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 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 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这里只 提五项赔偿内容,既不完整,也不具体。对于应该包括的“精 神赔偿”和“收入损失”就没有列人。另外,对于各项赔偿标 准,如何掌握,如何计算也不一致。如对误工费的赔偿,有的 规定:“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②.有的规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 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