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建立我国新的口岸查验制度的法律思考】吴少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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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三、我国现行口岸查验制度分析我国口岸查验机关的职责(二)关于行政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1、立法原则的交错引起的行政管辖权冲突 2、法律概念不清引起的行政管辖权冲突(三)关于查验职权的划分问题(四)关于强制性服务问题.关于建立我国新的口岸查验制度的法律思考 一、引言 所谓口岸,其原义是指-国沿海、沿江或沿湖的对外通 商港口(TradePort),而在国际法上转义指处于-国境内,属于该国主权管辖,适用该国边境制度和对外贸易制度,用 以进出境人员、行李、邮包、交通工具和货物,设在沿海、沿江或沿湖的港口区域,以及设在陆地边境关口和内陆机场 各国的口岸通常由国家授权设立海关、边防、卫生检 疫、动植物检疫和港务监督等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入 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进行 检查、检验、征收关税和其他规费,以及办理入出境手续等 事宜。个标准集装箱计,葵涌的收费是99万港元,蛇口是71万人 民币:其中装卸费用蛇口只有葵涌的55 ,而属于行政性 及其它服务性收费蛇口却是葵涌的5倍多。上述结果应当 表明,深圳的蛇口比香港的葵涌具有吸引船舶来靠泊的低 费用优势,但事实上由于船舶进出深圳港手续繁琐,经常在 合理的时间内不能办完正常的查验手续,导致船舶滞港时间 延长,而集装箱船在码头多靠泊-天,船东或租船人或多式 联运经营人就要多支付1~2万美元的额外费用4,从而 增加了营运成本,再加上较高的行政性和服务性费用支出,深圳与香港之间的陆路口岸也存在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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