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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同 孙大为 专业:行政法学 指导教师:崔卓兰教授 一九九七年五月
命令行事,或者在采用行政合同方式的同时,还掺杂着单 方面的行政命令,或者是虽然以行政合同的方式实施行政,但不遵循行政合同的规则。可见,深入研究行政合同及相 关问题,正确认识行政合同,规范行政合同运行规则,成 为法学界一项艰巨而追在眉睫的任务。行政合同理论完善、发展,行政合同的规范运行将对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化,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完善政府行政管理制度起到积 极巨大的现实作用.本文对行政合同及其相关问题进行粗浅探讨、研究,从阐述行政合同的概念入手,论述了行政合同作为一种特 殊合同形式的性质及特征等基本问题,归纳概述行政合同 的种类和分类方法,并且对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及其相关问 题阐明了
政目标为目的合同,不是行政合同。如行政机关出具民事 目的签订的合同,不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虽属行政行为,但其有一定的一般合同 的特性,所以说,行政合同的订立,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 意思合一为前提。即合同的确立应建立在双方意思表示一 致的基础上,在签订过程中,双方互相尊重、协商、地位,平等,使行政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外部特征。(二)行政合同的性质 对行政合同的性质认定,时下存在三种看法:1、认为行政合同是“行政与合同两方面性质的综合”如是说把具有行使国家权力性质的公务行为,与一般体现 私人之间民事方面权利和义务的“等价交换”的活动混为 一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