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有因与无因论】曹锦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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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D922 单位代码10183 密级内部 研究生学号 硕士学位论文 题 目 票据行为有因与无因论 作者姓名:曹锦秋 专业:经济法 导师姓名 赵新华副教授 及职称:吉林大学 一九九七年四月前言 票据行为乃票据上之法律行为,它以负担票据债务为意思表示 内容。就一般法律行为而言,可能存在着有因与无因的向题,亦即该 法律行为为有因行为亦或无因行为的问题。所谓有因或无因,是在 下述的意义上来使用,即:如果存在着某种原因(A),而导致进行相 应的法律行为(B),并由此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C).如果原因(A)发生变动,由此而导致法律后果(C)发生相应的变动,那么,该法律 行为(B)即为有因行为,而在相反的情况下,则为无因行为。显然,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在法律后果上,有着重大的区别,而这种区 别,将直接影响行为人与其相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有必 要确认一定的法律行为是否应为有因行一、票据行为的有因性一原因关系分析 票据的授受,必有其原因。其原因颇多,不胜枚举。例如,既存 债务之履行.为达成赠与之目的.为信用之供与.为票据本身之买卖 等等。授受票据原因的法律关系,称为原因关系,就是这种原因关 系,导致了票据行为的发生,并引起票据权利成立的结果,因而,票 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之相互关系,不无研究的价值.而欲研究这一问 题,当首先明确票据行为自身的性质。(一)票据行为的性质 从票据法理论上讲,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 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准法律 行为,包括发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禁止背书、改写、涂销、划线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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