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传统法观念的现代化--法制现代化深层观念变革探讨】薛畅宇.pdf

吉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中国传统法观念的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深层观念变革探讨 作者姓名:薛畅宇 专 业:中国法律恩想史 导师姓名 赵国斌教授 职 称 吉林大学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马克思主义的法观念(二)中国社会主义法观念(三)西方的法观念(四)中国传统法观念 二、中国传统法观念的现实影响(一)中国传统法观念对我国现实立法的影响(二)中国传统法观念对执法的影响(三)中国传统法观念对司法的影响(四)中国传统法观念对守法的影响第四部分、中国传统法观念现代化标准设定一、从义务本位观到权利本位观二、从权力至上观到有限权力观三、从身份等级观到入格平等权四、从依附臣民观到自主公民观 五、从消极的法的工具观到积极的法的价值观 结束语附录-:注释.
洲文明,必先其难者而后其易者,首先改革人心,然后改革政 令,最后达到有形的物质。”[1]这是颇有见的的论述,值得我们 深思.最近,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 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提出:“增强民主法制观念,使人们懂得公 民的权利和义务。”这既是实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改革社会风 气,改变人心的重大举措,也是实现法观念的现代化的重要措 施。它预示着中国人法观念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换的历史进程的 来临。肩负着重新构建民族法律观重担的人们,理应探讨中国人 法观念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深层变革.众所周知,绵延数千年著称于世的中国传统法文化,曾经闪 烁过光彩夺目的历史光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