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法官责任制度】徐丹.pdf

[1].[2] [2] [11].[13] [17] [20] [26] 录目 第一章唐代法官责任制度立法的思想基础 第三章唐代法官责任的弹劾与案件的审判 第四章唐代法官责任的犯罪构成分析 第五章唐代法官责任的承担形式.
言 法官责任制度是控制法官泄用仪力,切实保证法体机制正常运行的保障制度。现阶 段我国司法人员违法犯罪现象比较严重,尽管答地法院已经试行了法官错案责任追究,但仍然存在右全国各地资任追究小统各方面规定不尽须密、科学的问题。另一方面 现今法学研究领城,相对地缺之对法官责任制度的理论关注。因此,法律实践迫切呼唤 唐代法官责任制度在立法1的须密为世人瞩目,曾引起许多学者的研究兴趣,沈家 本、陈脚远、戴火辉、张金林味荣等都曾在其专著中述及,但是因作者年代久远,或者因为不足针对大陆可法实际,他们的论述都显得缺乏针对性:大陆近代学者薛梅卿、锋、张晋番、乔伟等电对唐代法官责任制度有过探讨,但是他们的述也存
1受理越诉的责任。“诸越诉及受者,各答四十。”《疏议》日:“凡诸辞诉,2受理告人罪称疑的责任。“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答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被杀、被盗、为害特甚或被人 3受理老、少、疾告诉的责任。“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 4受理匿名书告人的责任。“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得书者,皆即焚之,若将送官司者,徒一年。官司受而为理者,加二等。”但是,“诸知谋反及大逆者,密 告随近官司,不告者绞。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