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赔偿的裁量】孙中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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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二)合同主要条款优于合同次要条款的原则(一)书面合同优于口头合同的原则(三)自由意思表示推定的原则(三)违约与侵权竞合的裁量(四)证明违约行为的举证责任(三)依主观状态区别对待的原则 一、合同效力的裁量(四)实际履行的原则 二、违约行为的裁量(一)实际违约的裁量(二)提前违约的裁量 三、损失的裁量 四、责任的裁量 五、赔偿的裁量(一)补偿性的原则(二)社会效益的原则 论文摘要(中文)论违约赔偿的裁量 违约赔偿的裁量是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遇到最 普遍的问题,也是人们普遍认为的随意性较大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不仅在理论上,而且更主要地在实践的 应用方面进一步研究探讨,以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 一、合同效力的裁量 违约赔偿的前提是确定合同有效。合同没成立、合同没生效及无效也都能引起赔偿问题,但这种赔偿 只能是缔约过错赔偿。只有是有效合同才可能产生违 约赔偿。所以对违约赔偿进行裁量时,必须首先裁量 裁量合同的效力,必须依法进行。纠纷一般情况都应裁量为无效。口头变更的部分无效 后,按原书面合同裁量。因为不论双方当事人各提供 多少证据,也不论法官调取多少证人证言,都很难改 变口头证据在不同条件下可以变化的属性。依书面合 同优于口头合同的原则进行裁量不仅易于操作,而且 有利于人们养成签订书面合同的习惯,有利于建立良(二)合同主要条款优于合同次要条款的原则 合同主要条款主要指法定条款。法定条款中除违 约责任条款外,不论哪一条规定不清当事人间的权利 义务就无法明确,不论哪一条不明确发生纠纷都不易 裁量合同有效。但是主要条款明确,次要条款不明确 也不能简单裁量合同有效。应该裁量不明确部分无效.主要条款违约按违约赔偿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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