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家庭财产制的完善与确立】张莉.pdf

目 导论 我国家庭财产制概述(一)中国封建社会的家庭财产制(二)我国社会主义的家庭财产制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优越性与局限性(一)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地位与作用(二)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局限性三我国社会转型期家庭财产关系的变化(一)主体观念的变革(二)客体内容的变化(三)面临的新问题四我国家庭财产制的立法完善(一)确立家庭财产制(二)完善夫妻财产制(三)增设损害赔偿制度本文注释
一、我国家庭财产制概述 家庭是由-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产、生活单位,是基于婚 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而形成的社会组织形式,其性质是 由当时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在家庭中,既有人身关系,也有财 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依附于人身关系,它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 独立存在。家庭财产制度,就是调整家庭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并服务于一定的 经济基础,并随着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一)中国封建社会的家庭财产制度 我国封建社会的家庭财产制度,植根于封建的政治、经济和 文化的土壤之中。其经济根源是封建地主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 和小生产经济。
等。”为了维护封建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历代法律都对“别籍异 财”做了禁止性规定。唐律在《名例》中将“祖父母、父母在别籍 异财”视为“不孝”,并在《户婚》中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 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由此可见,历代法律都禁止家庭成员私自动用家庭财产,否 则要予以惩罚。因此,封建社会虽然名义上实行的是家庭财产 共有,但因权利掌握在家长手中,只有家长可以随意处分家庭财 产,其他成员实际上无财产权利可言.封建社会的家庭财产制,由于产生于自给自足的小型自然 经济条件下,以突出家族共同利益为核心,重点强化了家长在家 庭财产上的权利,强化了家族整体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