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初步研究]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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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初步研究
类别
专题研究

【同时履行抗辩权初步研究】李凡.pdf8 9目录(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 2、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三)设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依据 1、设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依据 2、没立同时愿行抗辩权的实践需求 3、议立回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 二、各国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立法例(一)欧洲各国的立法例(二)英美法国家的立法例(三)亚洲各国的立法例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一)汉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二)非双务合同之债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四、国时履行抗益。因此,一些法院开始探索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本原理应用于案 件的有理,旦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各地在理解和适用上掌握 标准不一致,导致审判结果大相径庭。这也说明,加强对同时履行抗 辩权的研究,对指导当前的审判工作以及为正在起草的合同法提供 建立这一前的理论依据,显得极为迫切与必要。作者试图结合审判 工作到的间题,从理论上,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一些初步探讨,希 2 望起抛砖引玉的作用。于在其履行后得不到对方的履行而设立的法律制度,但两者作为不 性质不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属于绝对权,留置权人对于任 何人均得主张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种对抗权,不具有物权的 性质,只是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得以行使,它是基于债的关系而 前提不同。留置权的发生必须是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占 有对方的财产,而对方未按期支付其应付的款项。也就是说,在留置 权发生时,一方当事人已占有对方的财产,占有自已的财产不能成立 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根据是双务合同在债务履行上的牵 莲性。只有在对方未履行给付义务时,才可以行使抗辩权。在抗辩权 3)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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