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险法与统筹共济原则]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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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我国社会保险法与统筹共济原则
类别
经济工商
页数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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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MB

【我国社会保险法与统筹共济原则】徐波.pdf(一)统等共济原则的内漫(二)统等共济原则的社套(三)统共济的经(四)统身英贝商示(五)统等共管原乘品(二)基金共济性(三)我金公监性(二)党导共济是指号性法(江)中国社票化社会(四)处理写岩于油 给论 论文注释 Abstraes 后记统筹共济原则的法律性质 社会保险法以服务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为目标,为巩固统治阶级政 治统治服务。社会保险法的这一性质决定社会保险对社会安全起稳定作用.对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和失业等风险提供保护,保证使劳动 者于生活困难条件下具有最低限度的生存条件。因而有人称社会保险为 保险活动,依法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就成了能否实行社会保险制度、能否实现保险待遇的关键所在。因此,社会保险制度实行统筹共济原则,实现危险损失的分担和保障性补偿就显得极为重要。则是商业保险经营中的重要原理,强调偶然性大量重复观察而呈现的规 律。社会保险资金使用规律总是沿一定的曲线运动。如果众多单位与个 人参与,计算出稳定的收费比例(要比单位完全自身承担数额小得多)就能够达到少花钱,多办事的效果,从而实现了合理负担问题,这是普 遍为人们所承认的。而改行公积金制,非但不能提高社会化程度,反而 取消仅有的待遇互济性,让寿命长短,病情轻重,工伤、失业与否的人 都得到同样的待遇,这无疑违反了社会保险的初衷.社会保险基金社会化是统筹共济原则的必然结果,而法律化则是统 筹共济原则的重要保障,其重要地位不亚于基金的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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