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真正同意-交易的确定性与交易安全--合同法危机之克服】杨一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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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1目录 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法危机(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合同法危机的不同反应 真正同意、交易的确定性与交易安全的内容(三)英美合同法上传统的确定性理论及其缺陷(二)作为交易安全内容组成部分之一的确定性 三、克服合同法危机的对策理论与诚信原则 第三章合同法危机对策理论的制度体现及有关思考(一)中国合同法仍应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二)加强克服合同法危机的对策理论的制度化 一、合意与合同概念之演化 二、合同法的危机(一)合同第一章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法危机 合同理论是一个在不断的挑战中变更、发展的理论,在当代 合同法中,很难找到一个原则或规则还能保持其最初的含意。合 同概念本身也是如此。从合同法发展史上考察,合同概念的演化 主要是以“合意”为中心而展开的,所谓“合意”,即双方意思 大陆法系的合同法概念来源于罗马法与教会法。罗马法把合 同定义为双方当事人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合意(注1)。《法国民法典》 中的合同定义即依此演化而来,《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 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3”相反的是,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对当事人合意的挑战。虽然各国现 行合同法中,当事人的合意仍然主宰着合同签订后各种法律事实 引起的风险和责任分担,但不可否认,这种主宰的地位有被推翻 的危险,因为善意无过错的交易相对方、第三人的利益以至交易 秩序、交易安全等社会利益更需要保护、所以当事人会发现他们 有时不得不承担超出订约时的合意之外的责任。合同立法和司法 中一边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一边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 成为各国合同法的目的之一,也是当代合同法区别于传统合同法 的典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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