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朱丽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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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目 前言 第一部分:质权的意义和社会经济机能 一、公示作用 二、留置作用 第二部分:质权之沿革和各国立法例 一、古代罗马法 二、德国法 三、法国法 四、瑞士民法 五、日本民法 六、韩国民法 七、中国民法 八、小结 第三部分:质权的法律性质 一、质权是对于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直接且排他的支配权利 二、质权是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约定担保物权 三、质权人享有留置其质物的留置权能 1!质权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前言 质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质权一 直是与抵押权并列为两种担保物权。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两 者未作区分,而是统称为抵押,使两种不同的担保物权失去了各自的 特性,不适应担保实践的客观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在借 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担保立法的基础上,顺应时代潮流 的需要,将抵押和质权(质押)分别加以规定,从而确立了我国较为 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一—抵押、质权和留置。本文拟就质权这一新的 担保物权制度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的规定进行。所以必须以依据其权利让与的规定进行,各种债权以及 股票,皆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但是其公示方法却并不一致。无记名 的,应当以证券的交付而设定。指示证券,应以背书以及证券的交付 而设定。记名式股票的设质,必须将质权人的姓名、住所记载、于公 司股东名册上,并将质权人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上。否则不能对抗第三 人。记名公司债的设质,必须将质权人的姓名、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存 根簿,并将其姓名记载于债券上,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其他非有价 证券化的记名式债券,有证书的,应将其证书交付债权人,如果没有 将质权的设定事宜通知债务人的,不得对抗债务人.第二,留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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