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形式及违约救济】杨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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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目 一、违约行为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一)、对违约形式分类的意义(二)、各国分类(三)、我国法律规定 三、违约形式具体研究(一)、迟延履行(二)、不适当履行(三)、履行不能(四)、拒绝履行(五)、受领迟延(一)、解除合同的条件(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一部分违约形式 二、违约形式分类 第二部分违约救济 一、实际履行 二、解除合同 前言谈起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不能不涉及对合同违 约形式的分类。在法律上未能将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 的履行不能作为违约形式的一种,是一个缺陷。免责条 件的适用,是以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的履行 不能,从而产生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为前提的。所以,必须确立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履行不能是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这样才能去谈“免责”。否则,将无责 可“免”。其次,合同履行的“必要的准备时间”如何 确定,这在理论的实践上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应予以 商權。再有,对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要惩罚、赔偿并 用。以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安全,使社会主 3 义的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 程中违约行为是相当严重的。而我国有关违约制度还 不完善。为进一步完善违约制度,对违约行为及其特 征进一步探讨。这样,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运用不 同的救济办法,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约救济是我国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上 看,合同法能够解决的是两大问题:一是解决合同如 何依法成立及法律效力.二是怎样解决在违约情况发 生时,如何使受损方取得法律救济。本文就合同违约 形式及法律法规可采用几种主要救济办法,谈几点自 已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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