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业法】若干问题研究 - 张晖.pdf

【合夥企业法】若干问题研究 - 张晖.pdf

目录 前言 一、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一)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概述(二)承认合伙企业为独立法律人格的理由 二、合伙人的资格.(一)合伙人的资格概述 C(二)法人可否成为合伙人(三)仅承担有限责任者可否为合伙人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与构成,(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三)合伙企业财产的保全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一一)事务执行人(二)事务执行方法(三)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关系(四)事务执行的监督检查独立企业形态予以大力发展,从而完善我国企业组 织形态,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经营选择形式.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这是一部完 善我国市场主体规范的立法。它与公司法一样,是从 投资角度规范企业组织结构、财产关系、财产责任等 的重要企业法,它的颁布与实施,对于保障合伙企业 的鑫法财产不受侵犯,排除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 活动的非法干扰,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明确合 伙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弥补现有合伙规范的粗略 乃至不适应性等方面的不足,协调合伙企业、有限责 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资企业等民中上体③。我国《合伙企业法》在制定过程中亦有上述观 点的交锋,在我看来,《合伙企业法》史加关注合伙企业的 团体性,赋了了合伙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传统理论确定民 事主体的标准,看重“人”,须有独立的总思,须有独立的 财产,须能独立承担民中责任。据此衡量,合伙企业仪有合 伙人的共同意思,而非如白然人、法人那样有口己独立的意 息.合伙企业仅有共有财产,而非如白然人、法人那样有白 已独立的财产:合伙企业对外所负之责,最终要分别归于各 个合伙人,而非如自然人、法人那样由自已直接承担民事责 任。所有这些,都容易得出合伙企业非独立的民事主体的结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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