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着作权的转让】关玫.pdf

单位代码10183 研究生学号09426032 论著作权的转让 吉林大学 一九九七年四月 作者姓名:关玫 专业:经济法 及职称。
对我国现行《著行权法》有关规定的认识 论著作权的转让 目录著作权转让概念的界定 许可使用与转让 作品载体的转让与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转让的法律特征著作所有权的转让著作财产权的转让 不同于民法一般财产权的转让 转让具有可分性 转让基于合同发生 第二部分著作权转让的理论探讨 我国着作权转让的理论与现状 理论争执的焦点 关于容作权转让的理论息考著作财产权与物权著作人身权与民
论著作权的转让 言 制定著作权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 权利。著作权法是承认以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为表现形 式的智力成果的创作人,是该作品的主人,可以对其作品的 利用权进行支配,并可以将它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法律制度.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作品(脑力劳动的成果)作为商品 交换的形式,主要通过两种渠道:一是转让法律制度。是指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在著作有效的期限内,将其享有的全 部或部分权利,道过合同的方式,转移给受让方,原作者票著作权人则失去原享有的著作权,而受让方则取得作品的者 作权,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享有全部或部分著作权。二是许 可使用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