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及公信制度研究】李龙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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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物权公示及公信制度研究 作者姓名:李龙浩 业:民法 导师姓名 王卫东教授 职 称 吉林大学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的选择 第三部分:物权公信制度 一、各国民法对物权公信制度的立法态度及其评价 二、动产交付公信力问题研究 三、登记公信力问题研究结束语 注释参考文献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相联系。这些基本原则的基础作用是如此重要,以致有的学者形 象地将其喻为法律体系的支柱。就物权法而言,传统民法多将物 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公示及公信原则、物权行为无因性 原则作为物权法体系的四大支柱[2]。物权公示及公信制度即是 以物权公示及公信原则为核心建立起来保护物权变动过程的法律 制度。该制度以保护交易安全为宗旨,其对以交换为基本特征的 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尤为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在理论上很 少有学者将其作为专门问题研究,在实践中该制度也很不完善,这对交易的迅捷、有效进行显然是极为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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