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司法监督】刘德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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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司法监督 论文作者 刘德孝 指导教师 王坤范 职称 教授 一九九七年五月一、行政司法监督的必要性(一)行政权力行使的特点及负效应要求 对行政权力实行监督(二)已有的对行政监督的机制需要补足,以构成网络化、全方位二、行政司法监督的内容(一)人民检察机关对行政的监督(二)审判机关对行政的监督三、行政司法监督的性质、特征(一)性质 1、司法的权力监督由诉讼行使而引发2、权利监督通过司法裁判转化为权力性质的监督3、实现权利通过司法帮助得到落实(二)特征 1、监督的对象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2、监督的权力是法律限定的论行政司法监督 刘德孝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迅速发展,我们所面 临的政治和经济问题日渐增多,日益复杂,行政权力在国家社 会事务中的大量运用恰好适应了这种变化和发展的需要。由于 监督机制还不完善,行政权力的负面效应又同时伴生。凡是有 权力的地方就必然有滥用权力和企图滥用权力的现象。因此,就必然要求为权力的使用者设置一道防线,防止滥用职权。行 政司法监督是这道防线上强有力的新兵。所谓“行政司法监督 是指行使国家检察权和审判权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其依据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互相监 督和法制保障原则。司法监督作为一种司法上的监督权,其渊 源为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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