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制度中的几个问题】金相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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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間 论文提要.一、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二)危险责任原则(三)违法责任原则 二、国家侵权赔偿责任(一)侵权主休(二)侵权行为(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国家赔偿范围(一)应承担赔偿的侵权行为的范围(二)应予赔偿的损害事实的范围(三)应予免除赔偿责任的免责范围 四、追偿制度(一)追偿制度的性质论文提要 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各国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比较 研究,分析了各项归责原则优劣、利弊,明确指出,在我 国不适合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 原则,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归责原则只能是违法责任原则.第二部分论述了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共包括三 个问题:即侵权主体、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 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主体,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国家 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权力 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是指上述侵 权主体,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事 实的行为。国家。由于这些国家的国家赔偿责任通常都是以民事赔偿 责任的归责原则演绎而来,而这些国家民事赔偿责任的归 责责任往往均为过错责任原则,因而它们在确定国家赔偿 责任也都援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又分为主观过 错和客观过错两种。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及后果 的一种心理状态,即行为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而 应承担的责任。主观过错主要适用于英美等国家,这是由于 主观过错在这些国家民法中占主导地位,而国家赔偿责任 理论在演进中直接因袭民法责任理论的缘故。按照主观过 错原则国家对其官吏侵权行为应承担责任的依据,就是民 法中雇佣责任。只要国家官吏在执行公务中因主观过错致 害,就构成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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