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责任】吴学农.pdf

目 帐 提要 绪论 一、对民事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责任性质几种学说的评价1 代位责任说 自己责任说 三合并责任说 四中间责任说 折衷说 二、民事诉讼中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主体是审判机关和审判机关工作人员 侵权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侵权行为属违法行为 四职务侵权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民事诉讼中的国家赔偿程序及赔偿标准(民事诉讼中的国家赔偿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国家赔偿标准 *四、对完善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国家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枉法裁判所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故意违反法定程序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绪论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初步完成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 体制的转变。为了适应这一转变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赔偿法》已于1994年颁布。该法特别对长期困扰经济运行的民事 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从而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 中受到审判机关及其公务员侵犯财产权的侵害时,要求获得国家 赔偿提供了法律根据。鉴于目前涉及民事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责任 方面的专题文章较少,本文拟从理论及审判实践方面对民事诉讼 中的国家赔偿责任进行探讨.一、对民事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责任性质几种学说的评价 民事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责任性质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国家赔偿 与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相区别的根本特性。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所负的赔偿责任争论的焦 点,主要是自已责任,还是代位责任。从民事诉讼中国家赔偿责 任的历史看,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从代位责任到自 已责任.从个人责任到法人责任。虽然代位责任和自已责任者有 侧重的时期,但从可操作性看,自已责任远优于代位责任,因为 认定国家承担代位赔偿责任时,往往需要认定公务员主观存在故 意或过失,而对此取证相当困难,实际上使国家在民事诉讼过程 中承担赔偿责任成为不可能。而自已责任说的可操作性强,不管 公务员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其不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 害,又属国家赔偿范围的,都能得到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