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罚金刑研究】韩基岩.pdf

誉 绪论:、我国罚金刑的立法与司法现状,(一)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罚金刑的特点(二)我国单行刑法中关于罚金刑的补充规定(三)我国罚金刑适用的现状.二、我国较少适月罚金刑原因辨析(一)立法上的欠缺(二)认识上的偏颇(三)执行上的困难.三、我国罚金刑适月的发展趋势(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扩大适用金刑 开辟了广前景(二)刑法观念的更新是扩大适用罚金形必要 的理论保障 四、我国罚金刑立法完善和司法完善的构想(一)罚金形在刑罚体系中的位置 1、之法概况、罚金刑地位的论证依据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罚金刑研究 绪:论 罚金是以剥夺犯罪者的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罚金刑在世界各国 越来越受到广泛的重视和适用。英国一九六八年判处罚金的占全部案件的百 分之九十左右(一百三十万件以上).西德一九六七年判处罚金占全部案仁 的百分之六十二,一九六九年上升为百分之八十四.日本从一九六四年到一 九六八年判处罚金、罚款的占案件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四点四①。从各国运 用罚金刑的情况考,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制度已经开始出现了新的变化,罚金刑获得了长三的发展和大量的适用,其在刊罚体系中的作用愈来愈大,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手段。
纳,期满不交纳的可以强制交纳。如果遗到不可抗拒的灾祸交纳确实有困难 的,可以灼情减少或者免除。:6、从罚金刑同其他刑罚方法的关系上看,罚金刑不被允许同其他刑 罚方法互换适用。比如:交纳不起罚金,不能易科自由刑或者以自由劳动抵 充罚金刑。(二)我国单行刑法中关于罚金刑的补充规定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对罚金刑的适用范 围做了一定的扩大,一是规定法人犯受贿罪、行贿罪、走私罪、逃汇、套汇 罪应当判处罚金.二是规定犯有走私罪的,情节较轻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应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