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得利之债】李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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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一、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一)不当得利的民法属性(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三)不当得利之债的类型(四)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形(五)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区别:二、不当得利之债制度的历史沿革(一)罗马法时期不当得利之债制度 *(二)《法国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之债制度(三)《德国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之债制度(四)日本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之债制度(五)英国法中的不当得利之债(六)《苏俄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之债制度三、我国民法对不当得利之债制度的规定和司法实践.论不当得利之债 前 言 在民法学的浩瀚海洋中,不当得利之债的学说可谓 沧海一滴水。然而,透过对不当得利之债的深入研究,我们一定会准确地把握住民法的本质,并认识到它那生 机勃勃的力量。这正是笔者研究不当得利之债的动机之 一。另一方面,在从事经济审判工作的实践中,笔者接 触到相当一部分不当得利纠纷的案件。对形形色色的不 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处理,在运用法律时又深深感到我国 现行法律规定过于简单,不便于操作。完善我国现行法 律中的不当得利之债制度,是笔者研究不当得利之债的 又一重要动机。仍是与人的主观意志有关的不公正行为,因此在法律上 确认不当得利的不法性,有助于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故不当得利属行为[4].笔者认为,不当得利这一法律事实在民法上来看应 当属于行为的范畴。理由主要有:1、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的必要条件是受益人取得利 益。如果没有受益人取得利益的行为,根本不会产生不 当得利之债。故不当得利应准确地称之为不当得利行为.2、受益人取得不当利益,与其主观意志是有直接 关系的,即是说受益人是在主观意志支配下而取得不当 利益的。概括地说,受益人取得不当利益时,可能是善 意的,即将不当利益视为正当利益加以接受.也可能是 恶意的,即明知是不正当利益而仍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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