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施行中若干障碍及对策】韩树喜.pdf

提要(2 一、公司法在认识上的障碍及对策(一)不同层面心态各异(二)登记机关理解有误(三)实际贯彻出现偏差 二、公司法配套法规的障碍及对策(一)公司法规定的法规没有出台(二)与公司法配套的法规不完善(三)已实施的法规尚未全面落实三、公司法自身疏漏的障碍及对策 20;(一)职工、职工代表等概念模糊(二)资产评估方面存在(三)国有独资公司有关条款失误四、公司法规定内容的障碍及对策(一)保持高额注册资本制度无必要(二)股东人数上限使企业转机受制(三)公司法典限定的公司范围过督(四)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显失偏颐(4
前 言 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的,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对于更好地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奠定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制基础,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 史意义和现实作用,这对我国企业界来说,无疑是一件大 事。它为我国的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它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过渡时期产生的,也和其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需要的法律一样,在我国还是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出台 较为仓促、法典存在不足、外部环境欠宽松,因此在施行 中难免遇
法。其结果是说的多、做的少。口头上、会议上、文件上 讲要加快要抓紧,实际工作上却指导不力,进展不快。雷 声大,雨点稀。还有部分领导同志,认为公司化改组一旦 引起工人上访,难以收场,怕对上级不好交待,不愿领导 公司化改组.二是企业主管部门的心态。一些人不懂得国有企业改 组为公司制企业后,已经变为无行政主管部门的无上级经 营企业。主管部门今后是受政府委托实行行业管理。过去 是行政主管,今后是行业指导。但是他们并没有十分弄清 这里有什么区别,而是认为还要对其与过去一样“当婆婆”实际操作上,多有侵犯公司权利的现象发生。而另些人 则怕实行公司制权力变小,思想上有很大抵触情绪,不愿 支持公司化改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