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法律形态】赵文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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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企业制度以所有制标准划分企业形态,这种分类与 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不相适应,企业制度的改革难以进 一步深化。企业法律形态是从法律角度、依据一定的法律标准对 企业形态进行的分类,它符合现代企业基本特征的要求,有助于 我国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 业制度。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吸收借鉴 国外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先进科学理论,我国未来的企业法律形 态可归结为独资企业形态、合伙企业形态、公司企业形态和合作 企业形态等四种模式。言 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建立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 企业制度是一种适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在产权结构、治理结 构、决策结构以及责任制、制约因素等方面有着科学规则的、高 效率的企业制度,相对于传统的企业制度而言,现代企业制度具 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等基本待征。社会 工作者在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进行研究的同时,也在努力将其 与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结合起来,此举的目的正 在于使企业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的独立主体,并 发挥其主体优势。企业形态进行界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 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等均在立法上有所体现,这在很大程度上 背离了企业法律形态的实质意义。确切地说,不是真正完整意义 上的法律界定,因为所有制属于经济学范畴而非法学上的概念,依经济学的标准不可能实现法律界定,若强为之,必然引起法律 冲突,我国的几十年经济实践与立法实践均验证了这一点。那么,是不是找到所有制在法律上相对应的概念“所有权”就可以实现 企业法律形态的确认呢?问题并非如此简单。的确,所有权是法 学范畴的术语,所有权与所有制也有着紧密的联系2,但两者 并非是简单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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