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实施难点与对策】裴洪泉.pdf

4 录 二、关于一级企业破产二级企业如何处理问题5 四、假中外合资企业破产时外方出资不足的中方责任及(一)土地使用权作为破产财产的可行性和必要性24(二)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基本原则 三、承包租赁企业破产问题 六、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七、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 八、破产企业逃避债务行为的处理及预防 一、破产界限 其法律依据 五、清算组的法律地位 附录一论文注释 附录二主要参考书目 论文摘要 记 Summary 后
破产法实施难点与对策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按法律规 定的程序将其全部资产或变卖所得,按债权额比例关系 公平地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从而解除其继续清偿债务的 义务并消灭破产企业这一法人的全过程。目前,我国有 相当比例的企业长期亏损,资不抵债,还债的民事责任 弱化,债权债务也因此而恶化,依优胜劣汰的法则,在 企业转机建制走向市场经济的进程中,部分企业依法破 产已成必然。党的“十四”大及国务院公布的改革措施 都把建立破产机制作为深化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一项重要举措,可见,破产法在社会生活中将发挥越来 越重要的作用。
产状况的反映,更是经营能力的反映。可见,以“不能清 偿”作为认定的破产原因,更能反映立法本意。所以,认定破产原因时,既需考察企业有形财产状况,又不能 受“资不抵债”的束缚。例如,有些企业尽管资大于债,但由于其资产多是不动产,企业已无生存条件,实际已 达到“不能清偿”界限,可以破产.再如,一些企业已达 到“资不抵债”境地,但由于企业仍有信用能力,可以 举债还债,可能复苏,也可以不破产。我国企业对银行 依赖性强,多欠债较多,一旦出现暂时困难,就可能“资 不抵债”,法院以此为由即认定“不能清偿”,宣告其 破产,效果不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