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的移转】潘晓军.pdf

毕业论文 一九九五年三月
h-14-312 录目 三、债的移转的性质和成立要件 二、关于债的可移转性(一)可以自由让与的债权(二)不得让与的债权(一)债的移转的性质(二)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三)债务承担的成立要件 四、债的移转的效力(一)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二)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五、并存的债务承担(一)并存债务承担的概念分析(二)并存债务承担的性质(三)并存债务承担成立要群(四)并存债务承担的效力 六、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论债的移转 潘晓军 一、引论 债的移转,是指不变更债的内容,而变更债的 主体,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有的债权人、债务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债的移转与债的变更不同.债的移转是债的主体变更,内容不变.而债的变更 是债的客体,内容发生变化,主体不变。债的移转 与债的更替也不同。债的移转没有引起新的债的关 系出现,债的关系在变更前后保持同一性.而债的 更替是以新债代替原债,使原债消灭,新债产生.在债的移转中,发生债权变更的称为债权让与.发 生债务变更的,称为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又有两种 形式:以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的,称为免责的债 务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