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经济立法司法审查述论-关於经济立法司法审查方式的探讨】孙学致.pdf

吉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美国最高法院经济立法司法审查述论 关于经济立法司法审查方式的探讨 作者姓名:孙学致 专业:经济法学 导师姓名 苏惠祥 教 授 及职称 吉林大学 一九九六年二月
前言 经济立法,是我国当前经济法制建设的中心任务。如何加强 经济立法监督,保障经济立法质量,是经济法学应该重点研究的 课题.司法机关做为最重要的法律机关,理当为保障经济立法质量 发挥重大作用。但是,对法院介人立法过程,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抱着谨慎的态度,象英国这样老牌的法制国家,对司法审查制 度也没有完全承认。[1 我国则完全排除了法院对立法内容的审 查权,行政诉讼法即通过列举的方式,把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行 政诉讼范围之外。这样的作法,无疑使立法领域,成了司法监督 的真空地带。对经济立法而言,则意味着行政权力可以脱离司法 权的控制。
一、美国最高法院经济立法司法审查的一般理论(一)司法审查的概念、渊源和理论基础 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又称法律审查,是美国最高 法院对联邦国会立法、州议会立法或联邦政府行政立法的合宪性 进行解释或最终裁决的活动。在审理讼案时,美国最高法院有权 通过解释宪法,对国会立法、州议会立法或行政立法的具体适用 作出规定,有权以国会立法、州议会立法或行政立法与宪法相抵 触为由,宣布被审法律或行政规章无效.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并非出于宪法规定,而是最高 法院司法实践的结果。它的政治哲学基础是三权分立.它的直接 渊源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V.Medison)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