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义务董事责任权利救济】马兆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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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硕 士学位论文 蓝事义务董事贵任权利救济 作者姓名:马兆军 专业:中国民法 导师姓名 崔建远敬授 及职称 吉林大学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责任成立的理论分析(二责任确立的立法价值 三责任的性质及承担方式 四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 第三部分:权利救济 一、诉讼外救济 一般救济原则(监事的制止请求权 三股东的制止请求权 二、诉讼上救济(一)监事会代表公司诉讼 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参考书目 中文(要)英文(摘要)必须有所控制,”②对董事权力日益扩充所带来的消极作用,法律必须给以正 视,并加以纠正,对事行为需要通过明确其义务,加强其责 任来约束。公平的含义要求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董事因获得股 东信任而取得对公司经营权时,必须要对公司负有义务:当违 反义务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查事在行使权力时有所 遵巡而不能为所欲为,蓝事与公司间的关系一般认为是一种委 任关系,由此产生了事对公司所负的善管义务与忠实义务.当蓝事违反义务致公司或第三人受损时,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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