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益的法律调整】强昌文.pdf

6利益的法律调整 录 2、利益冲突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动因 3、对利益的调整是法律的功能所在 4、法律是调整利益的最重要手段、利益的法律调整范围、利益的法律调整机制 3、利益调整的法律价值基础、利益调整的法治原则.要 目 一、法律与利益的一般关系 1、利益的释义.二、法律对利益的调整.附录一:本文注释.附录二:参考文献.前言.
需要总是针对一定对象的,没有对象的需要是不存在的,需要总是伴随 着满足需要对象的不断扩大而增加。需要的对象就是利益实现的承担者,没 有承担者的存在,就谈不到需要的满足,从而也就谈不到利益的形成与存在.利益这一现象是由需要引起,但利益既不直接就是需要,也不直接就是 满足需要的对象。在需要和满足需要对象之间还有一个中介一一社会关系.需要的满足是历史和具体的过程,总是受着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制约,而处在 特定的社会形式之中。一定的社会关系是产生一定利益的社会基础.利益的实现和满足不是自动完成的,它总是与人的活动相联的。没有人 的活动利益的实现只能成为一句空话。
具有同一或相似利益要求的人们形成为一个阶层,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 直接对立的阶级,即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于是,单独地个体利益的对立 和矛盾便发展为阶级利益的对抗和矛盾。因为“个人利益总是违反个人的意 志而发展成为阶级利益,发展为共同利益,后者脱离单独的个人而获得独立 性,并在独立化过程中取得普遍利益的形式,作为普遍利益又与真正的个人 发生矛盾。”[3]在这种利益差别明显化,利益的对立、矛盾和冲突普遍化、尖锐化的情况下,原来的社会习俗、氏族议事会使公共机关失去了其继续存 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社会迫切需要新的公共机构来管理、新的社会规则来 协调利益间矛盾和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