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白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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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个没有专利事务所和完善的专利法律的国家就象一只蟹,除了向两侧或向 后走外,不能任意前行。”马克,吐温的这句话形象地描述了专利制度乃至整个知 识产权制度对技术进步、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科 技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法律作为整个社会关系调整器的一个重要功能.知识和智慧的成果凝结了创造者的心血,和一切有形物一样,都是劳动的成果,国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决定了它自始就具有国际性的因素,没有国际保护制度,一 国的法律再完善,也不可能保证知识产权不为国外利用,国内法就会失去存在的意 义,因此,谋求知识产权法律的国际协调,是该制度产生以来就一直在努力的方向 但各国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状况 知识产权是法律将人类的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看成是一种无形产权而 赋予的专有权利。它的三个基本特征是: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将知识产权和一般的民事权利区 分开来,它表现在依一国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 其他国家不能当然受到保护。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明显的“国家”特色,保护与否、保护程度在不同国家都有很大的差别。这点不同于一般 有形物权,有形物权在一国被承认时,在他国一般也可以得到保护。虽然 在国际上有所谓的“国际专利”,在国家之问统一专利法的情况,但绝大 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已的知识产权法。互惠原则的发展很自然地演进为双边保护条约。双边条约是两国间解 决具体问题的主要互具,与多边条约相比,因涉及的主体少、问题更明确 而容易达成。在知识产权领域,双边条约已广为各国利用,包括在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成员国间、成员国与非成员国间以及非成员国之间。有关条约 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门保护知识产权的双边条约,如美国和许多国家签 订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一类是在经济贸易条约或政治性条约中包含有知 识产权条款。如中国和美国贸易关系协定,在广泛规定双边经济关系的同 时,第六条提到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规定:缔约双方承认在其贸易关系 中有效保护专利、商标和版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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